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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