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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