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二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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