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