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1-07 共 45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第二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不适用本... 第三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 第四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 第五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没有法定情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任何... 第七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 第八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县级... 第九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行政许可条件... 第十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 第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 第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 第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 第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需要水利、环保、文物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对违反水利、环... 第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城乡规划建设管...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第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石龙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处理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 第二十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第二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助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通知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第二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辖区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劝阻,并向处理机关举报。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三条 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出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 第二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在发现之日起... 第二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 第二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应当拆除的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不符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拆除应当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情形: (一)实施拆除可能... 第二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停止执... 第三十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经城... 第三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理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发布强制拆除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强制拆除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离财物的,处理机关应当邀请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 第三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处理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 第三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四条 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 第三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处理机关在处理违法建设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违法建设形成的... 第三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建设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平台;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处理机关、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 第三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以及阻挠违法建设处理工作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处理机关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第四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 第四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区人民政府,是指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人民政府; (二)管委会,是指城... 第四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