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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