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石龙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处理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设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违法建设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违法建设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