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对乡、村庄规划区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
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职责。
因违反土地、水利、交通、林业、消防等法律、法规形成的建设行为,由土地、水利、交通、林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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