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辖区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劝阻,并向处理机关举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有权劝阻,并向处理机关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