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三条 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出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