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是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是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