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需要水利、环保、文物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对违反水利、环保、文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