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