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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