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