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发展改革、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时,依据国家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无合法手续的项目不得批准核拨扶持资金,对已发放的专项扶持资金,应当依法追回;
(三)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不得办理相关登记;
(四)卫生、食品药品、文化广电、环保、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协助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通知后,对申请使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核发相关证照;
(五)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妨碍依法查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发展改革、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时,依据国家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无合法手续的项目不得批准核拨扶持资金,对已发放的专项扶持资金,应当依法追回;
(三)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不得办理相关登记;
(四)卫生、食品药品、文化广电、环保、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协助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通知后,对申请使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核发相关证照;
(五)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妨碍依法查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