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