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