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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