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停止执行或者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外,不停止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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