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理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发布强制拆除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依据、限定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时间、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强制拆除公告应当在违法建设项目及其周围张贴,并通过媒体发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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