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催告仍不履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报告。
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辖区内的,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责成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在六十日内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可以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也可以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在六十日内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辖区内的,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责成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在六十日内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可以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也可以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在六十日内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