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处理机关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