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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