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区人民政府,是指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人民政府;
(二)管委会,是指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三)处理机关,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机关以及市级人民政府责成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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