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以及阻挠违法建设处理工作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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