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以及阻挠违法建设处理工作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