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建设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平台;对接到的举报信息应当及时转交处理机关处理,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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