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四条 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
(一)属于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拆除的情形;
(二)建成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
(三)经行政执法人员口头制止后拒不改正、继续施工的。
采取以上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一)属于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拆除的情形;
(二)建成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
(三)经行政执法人员口头制止后拒不改正、继续施工的。
采取以上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