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处理机关在处理违法建设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违法建设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不受法律保护,在依法征收、征用和强制拆除时不予补偿。
违法建设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不受法律保护,在依法征收、征用和强制拆除时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