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处理机关在处理违法建设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违法建设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不受法律保护,在依法征收、征用和强制拆除时不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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