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没有法定情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实施的城乡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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