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环保、工商、水利、人防、文物、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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