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意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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