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覆盖率。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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