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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