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1-10 共 26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建设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 第二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地是指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场地或者待建场地。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 第四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源头治理、属地管理、企业主体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根... 第六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 第七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负有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 第八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 第九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并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将建设... 第十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 第十一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 第十二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边界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 第十三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在建工程外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网,防止... 第十四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湿法作业; (二)人口密... 第十五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市政公共设施、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挖土、装土、堆土、... 第十六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倾倒在道路上,种... 第十七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石龙区人... 第十八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大气环境质量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地管理清单,并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负有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 被... 第二十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可以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土石... 第二十一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 第二十二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第二十三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第二十五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