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组织开展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组织开展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