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组织开展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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