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负有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负有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