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并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将建设工地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按时足额拨付;
(三)明确施工单位的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列入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
(四)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一)制定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并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将建设工地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按时足额拨付;
(三)明确施工单位的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列入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
(四)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