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