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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