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政府授权开展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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