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源头治理、属地管理、企业主体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