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