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划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