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划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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