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大气环境质量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地管理清单,并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