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可以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被责令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执行有关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的预警解除后,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单位,终止执行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的预警解除后,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单位,终止执行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