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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