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倾倒在道路上,种植土、弃土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不能及时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
(四)实施翻土施肥、消毒等工序导致土地裸露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倾倒在道路上,种植土、弃土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不能及时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
(四)实施翻土施肥、消毒等工序导致土地裸露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