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在建工程外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网,防止产生高空飘尘;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