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边界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围挡高度不能低于二点五米,其余区域的围挡高度不能低于一点八米;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采用混凝土硬化或者用硬质砌块铺设;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
(四)按时对作业的裸露地面进行洒水;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挡、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外围等部位,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六)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干净;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并定时洒水;
(七)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并及时清掏,确保泥浆不溢流;
(八)遇到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作业、工程拆除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九)其他应当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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