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将承接的国家经济、建设管理权限,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前提下,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交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知识城建设发展需要和所具备的条件,将省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依法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实施,确需由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除外。省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调整目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并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知识城管委会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调整由广州市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的省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规定前提下直接行使,确需由市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除外。
知识城管委会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规定前提下直接行使。
知识城管委会承接行使上述经济、建设管理权限情况,应当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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