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协调解决知识城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知识城建设发展。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推动目标任务落实。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支持知识城建设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并可以依法建立知识城事项报批绿色通道。
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城建设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知识城的建设发展。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承担知识城建设发展的具体事务。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推动目标任务落实。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支持知识城建设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并可以依法建立知识城事项报批绿色通道。
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城建设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知识城的建设发展。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承担知识城建设发展的具体事务。